2005年5月3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试用期因公受伤厂方应否报销医药费
    容先生问:
    我到某家具厂打工,试用期为半年。不久,由于在修理电锯时停电,后又突然来电,电锯将我一只手割伤,厂方当时只是派人与我一同到医院作了简单的处理,见我不能工作,用2000元打发我回家。厂方还称,按厂里规定,试用期工伤,厂方不予报销。请问,试用期工伤,厂方该不该报销?
    本报作答:试用期工伤,厂方也必须赔偿。你可要求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证明,经伤残等级鉴定后,通过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赔偿,劳动仲裁之后还可请求司法保护。